晋人社厅发﹝202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支持我省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灾返贫致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经省应急管理厅统计确定的我省受灾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灾后重建过程中建房、修堤、筑坝、清淤、退水等项目,自主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不受计划性审批限制,按要求确定帮扶对象并组织人员上岗,后续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市人社局),岗位存续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退出。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只用于安置受灾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帮扶对象的确认工作。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要求全日制用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从速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劳动者上岗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底。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吸纳受灾县(市、区)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小微企业从速吸纳上述劳动者,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安排劳动者上岗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先行领取吸纳就业补助资金的70%,剩余30%待劳动合同期满后领取。

  三、加大对就业帮扶车间支持力度。就业帮扶车间参照小微企业享受上述吸纳就业补助政策,加快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其他相关补贴政策。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定专人与就业帮扶车间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帮助解决用工短缺问题,帮助尽快恢复生产、扩大就业规模。

  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帮扶。要组织市县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深入受灾地区逐户开展摸底调查,切实掌握受灾群众的就业创业需求,建立服务台账。积极对接3个省外劳务服务中心站、114家工作站,征集适合受灾群众就业的岗位,建立岗位信息清单。在受灾较为严重的县(市、区)组织专场招聘会,根据受灾群众就业意愿,采取省外输出就业和就近就地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尽快就业,跟进做好权益维护和服务保障。

  五、鼓励市场主体助力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为受灾县(市、区)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按照推荐劳动者在县内、县外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现行的300元、500元、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到500元、800元、1000元。政策执行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六、优先核发受灾企业稳岗补贴。对受灾地区的企业优先核发稳岗返还资金,在实现“免申即享”的基础上,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首先审核受灾企业,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早享受政策红利、助力受灾企业稳定职工就业岗位。

  七、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对在省外从业辞职回乡参与家乡重建、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回我省的参保失业人员,优先办理转移手续,优先审核资格条件。凡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条件的返乡失业人员和受灾参保失业人员,要及时受理、加快数据比对、缩短审核时间,按规定加快发放到人。

  八、稳定受灾地区企业劳动关系。支持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就职工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权益与职工协商,稳定劳动关系。对因灾情未能及时返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可考虑通过年休假、轮休、调休等措施冲抵;对因灾失业或者返乡的劳动者,要督促指导企业为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各有关市人社、财政要切实增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帮扶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到综合施策、精准帮扶,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迅速落地生效。